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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要债:如何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上传更新:2023-06-15 浏览次数:99


上一篇 |下一篇如何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一、如何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相关的约

定,但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力,对外(即债权人)不产生效力。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   第一、责任主体不同   1、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夫妻双方或者夫妻双方中的任一人。   “夫妻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夫或妻任何一方追偿;清偿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对内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向另一方追偿他应当承担的份长沙讨债额。”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长沙催债公司 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可知,夫妻内部的债务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能够有效避免夫妻双方以内部约定为由损害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个人债务的责任主体为个人。   从法理上讲,个人债务是个人对其财产管理、使用、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理应由个人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只是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一旦成立,就判决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债务性质不同   1、“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性质,对外是连带债务,”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向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清偿都将导致债务的消灭,任何一方清偿后可以按照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2、个人债务是个人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理应由个人履行还款义务,对外则是不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夫妻个人债务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由个人所承担的。以上就是本讨债公司小编整理的有关如何认定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长沙清债公司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